11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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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歸還潛水艇專利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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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艇專利的歷史
他的遊戲計畫是基於其他發明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的技術發展修改他的延續申請案,使得這些其他發明家將他們的發明商業化時,萊梅爾森可以起訴他們。萊梅爾森起訴侵權技術的小用戶,傾向於和解而不是在一場昂貴訴訟中挑戰專利,但萊梅爾森去世後,他的專利繼承人開始起訴更大的魚。這導致了他的專利在法庭上受到挑戰,最後他們因程序權利怠惰而被認定無效且不可執行。在命運逆轉之前,策略是如此的成功,使Lemelson 專利籌集了超過 10 億美元的授權費。
透過這種方式獲得的專利被稱為“潛艇專利”,因為它們會潛伏,直到合適的時機浮出水面,攻擊那些在開發技術和擴展業務方面投入了大量時間和金錢卻沒有意識到潛在危險的毫無戒心的公司。
C. 潛艇專利的消亡
1994 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中的一項條款,編纂為 35 U.S.C. §154,規定專利期限將改為從專利頒發之日起,到在美國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 20 年內結束,或者,如果申請中具體提及了根據第 120、121、365(c) 或
386(c) 條提交的先前申請,則從最早提交此類申請之日起結束。
因此,根據現行法律,無論延續申請何時提出,其有效期限均自其要求優先權的家族中第一個申請的提交日期起 20 年。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現行的 20 年期限規則在 1950 年生效,則該專利家族中任何頒發的專利,無論何時頒發,都將在 1970 年 1 月
1 日到期(可能會延長)。 Lemelson 的專利效期不會超過 1974 年(另加最多五年的延期)。
潛艇專利不復存在。